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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中水设施建设促进中水回收利用的意见

2016-07-22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中水设施建设促进中水回收利用的意见

陕政办发 〔2016〕6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水是城市重要的“第二水源”,推进中水生产和利用对于缓解城市用水供需矛盾意义重大。为进一步建设节水型社会,加快中水设施建设,促进中水回收利用,实现到2020年全省各城市中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夯实主体责任。各城市人民政府是推进中水设施建设、促进中水回收利用的责任主体。要将城市中水设施建设和促进中水回收利用工作作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确定牵头部门,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工作机制,实施项目带动。加强对全体城市居民中水生产和利用知识的普及和推广,树立节水观念,倡导节水行动。积极引导和推动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中水设施。
二、坚持规划引领。各级城市中水利用工作牵头部门要因地制宜,科学编制本地区中水设施建设“十三五”专项规划,做好与城市总体规划、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以及城市道路、排水、综合管廊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衔接。实施项目带动,建立中水回收利用建设项目库,分类建设,分步实施,做到厂网配套、管网优先。(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负责)
三、坚持多措并举。将中水资源纳入城市供水资源体系,统一配置。能使用中水的建设项目,不再审批新鲜水资源。逐步采取强制性行政措施,促进城市绿化、道路冲洗、车辆清洗、公共厕所、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使用中水资源。(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按照“保证企业合理收益、用户可承受”的原则,加快推进城市水价改革,建立定期审价制度,合理确定中水价格,通过价格杠杆调节作用,促进和扩大城市中水资源回收利用。严格控制自备井审批,对自备井用户加大征收水资源费力度。(省物价局、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将中水回收利用率列为城市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考核指标,纳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严格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 〔2013〕77号)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等负责)。
四、扩大中水供给。从“十三五”起,我省所有新建污水处理厂项目要同步配套建设中水生产设施,提升中水资源供给能力。现有污水处理厂要通过引进技术、更新设备、提标改造等措施,提升污水处理水质,提高中水供给率(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制定专项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火电、热力、化工、造纸、印染等用水量大的企业自建中水设施或使用城市中水,企业生产尽快全部使用中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扩大城市民用中水设施建设。鼓励城市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房小区、住宅小区,配套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加快管网建设。各城市要结合老城区改造、道路维护维修、综合管廊建设,统筹安排中水管网项目建设。新建城区、工业园区、开发园区、市政道路等建设项目及地下综合管廊,须同步建设中水管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加大投入力度。各城市优先将中水设施建设、中水管网建设项目列入年度申报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城镇污水管网专项投资计划。“十三五”期间,省上每年选取2至3个中水建设项目作为省级示范项目,给予专项资金扶持。各城市要积极筹措专项建设资金,加大投入力度。享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县区,可统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等资金,优先安排用于中水设施建设项目。(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PPP模式、混合所有制、资产收购、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投资建设和运营中水设施。(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七、加强政策扶持。用好国家对中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及经营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简化城市对新建、改建、扩建中水管网的审批手续。对中水设施建设项目,优先保障土地指标和土地供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负责)
各设区市要加快推动城市中水生产和利用的地方立法。省级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起草《河北省中水利用条例》《河北省城市中水设施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为中水生产和利用提供法律政策保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政府法制办负责)
八、提升管理水平。城市中水回收利用建设项目应按程序经相关部门审核或备案。项目竣工后,相关部门应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中水利用工作牵头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档案。中水设施的管道、水箱等设备外表应当全部涂成浅绿色,严禁与其他供水设施直接联接;中水设施的出口必须标有“非饮用水”字样。中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由建设单位或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中水设施维护管理的制度和工作规程,保证中水设施正常运行和正确使用。根据中水水质国家标准和有关要求,加强对投入使用的中水设施的监督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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